“天津律师陈玮因不满电影《变形金刚》放映前插播大量商业广告,而将本市一家电影城告上法庭,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,今后不得在影片正式播放前插播商业广告;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,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元。昨天,该案已在本市南开区法院立案。
陈玮在诉状中称,2007年7月21日,他花80元在某电影城购买了两张《变形金刚》的电影票,电影票上标明的放映时间为当晚8时30分。到了放映时间,他带着孩子同其他观众一起进入放映现场。但是,让他想不到的是,8时30分整,影城并没有播放《变形金刚》,而是开始连续不断地播放商业广告。他数了一下,播放的广告竟达14个,持续时间达20多分钟。直到将近9时,观众期待已久的《变形金刚》才正式开始放映。在播放广告时,不断有观众向影城工作人员提出质疑,要求停止播放广告,但均未得到正面回答。
陈玮表示,影城这一做法,极大地破坏了观众的观影情绪,也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。
陈玮表示,我国《合同法》第60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,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的义务。根据该规定,影城应当为观众提供安全、舒适的观看环境。但是影城插播商业广告近半个小时,给观众造成一定的视觉污染,而且破坏了观众观看电影的心情。在观众纷纷表示不满,并要求播放电影的情况下,影城工作人员仍我行我素,表现出对观众的轻视。
陈玮说,他在影城购买电影票并观看电影,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,影城应按照约定提供“放映影片的服务”。但是,影城在没有预先做出“合理说明”的情况下,推迟影片的放映时间,插播商业广告,这是一种延迟履行的行为,而且已构成违约,所以影城应承担违约责任。